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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华笔记: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5-13 14:22:00
导读:导读:233网校编辑收集整理了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华笔记第八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包含金融犯罪概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等学习内容。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1%)

  8.1金融犯罪概述

  8.1.2金融犯罪的种类

  1. 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8.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持有、使用假币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8.2.2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一是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0.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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