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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危害货币管理罪

来源:233网校 2017-03-07 10:15: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八章:危害货币管理罪?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危害货币管理罪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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