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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章节考点及讲解(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4 10:22:00

8.2.1:贷款保证人的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

2.保证人的评价

 

8.2.2贷款保证风险

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虚假担保人

公司互保,法律上没有禁止,但必须谨慎对待

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如果逾期时问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2)签订好保证合同(3)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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