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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21日

第31题单选 甲公司承诺对方交付货款10%作为定金后,即与其签订正式的购货合同。但甲公司在接到定金后,却表示不愿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对此,甲公司应(  )。

A.承担违约责任

B.承担侵权责任

C.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因合同尚未签订,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对象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2题单选 甲在裁缝店加工连衣裙一件。取衣服时,因带的钱不够付加工费,征得裁缝店同意将一块手表留下,过几天交费取回手表。裁缝店对该手表享有(  )。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典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而发生的债权,留置物必须是债权人实际上已经占有的,质权则不需具备这两个条件。题中手表与服装加工合同无牵连关系,应当看作是质权,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3题单选 诉讼时效中断之后,过去的期间(  )。

A.仍然有效

B.归于无效

C.应适当考虑

D.可以不再考虑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第34题单选 下列财产中应当归国家所有的是(  )。

A.失散的饲养动物

B.遗失物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D.漂流物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不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第35题单选 自然人开始享有名誉权的时间是(  )。

A.出生时

B.年满10周岁时

C.年满18周岁时

D.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

参考答案:A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第36题简答 简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划分标准及其含义。

参考答案:以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等。

第37题简答 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答案: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监护权等。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第38题简答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参考答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第39题简答 试论债的主体的变更。

参考答案: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只是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改变,实际上就是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债的主体的协议变更是当事人根据协议变更债的主体,包括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和受让债权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订立债权转让协议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方式。所以,转让的债权须具备可让与性,所转让的债权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原债权。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移转协议,债务移转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债务人可以移转全部债务,也可以移转部分债务。债务全部移转的,受让人成为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债务主体,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部分移转的,移转协议生效后,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一并为债务人一方,形成多数人之债,各债务人按约定份额承担债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又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情形,均导致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40题简答 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l0元钱,共计6 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 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 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 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没有清偿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2 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五兴石碴厂与吴记石碴厂债务纠纷一案,因张某等5人是合伙关系,所欠吴某2 500元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这5人对债务都有偿还责任,都是债务人,而且负连带责任。

理由:从事实来看,五兴石碴厂欠债在先,张、高两人退伙在后。两人退伙时,2 500元债务已经存在。《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解决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41题简答 甲和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3头牛,总价款为6 000元。乙向甲预付3 00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三头牛,一天,一头牛把丙顶伤,为此,丙花去医疗费2 000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丙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虽然对三头牛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却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所以,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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