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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05

来源:233网校 2016年9月30日

第1题简答 甲纺织厂有一批存货急需处理,号召全厂人员出去推销,并言明:凡推销出去者,按销出货物合同总额的百分比给奖金。宋明是甲厂的销售经理,某天无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飞所在乙市工艺品公司需纺织用品,遂取出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书与肖飞签订了价值3万元购销合同,肖飞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工艺品公司的公章。肖飞回公司向经理报告后预付了全部货款,并提走了一半货物。后发现该纺织产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厂返还余款。此时肖飞因公司不景气已辞职。工艺品公司将甲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声称肖飞未经授权,所为行为为无权代理,另称因肖飞与宋明有亲属关系,此代理行为为双方代理行为,应判其无效。甲厂反诉:肖飞的行为属代理行为,肖飞是为了工艺品公司的利益才与甲厂签约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能撤销。

问:(1)肖飞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是否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什么性质?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不属于无权代理,不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表见代理。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属于对肖飞代理行为的追认。

(3)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无须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厂返还余款。

第2题简答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3题简答 某刺绣厂女工李某因其绣工好,深受客户喜爱。许多爱刺绣的客户慕名前来向其定作绣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订购10幅绣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后取货,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当年家中杂事太多,就把活儿分给本厂几名女工合干,言明到时货钱平分。1年后,货款两清。后港商在欣赏这些绣品时,发现有的并不精致,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经查明,确系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李某辩称,这些绣品是我托人干的,别人的手艺也不差,我已经按照你们所要的款式、花型绣好交货了,不存在赔偿问题。

问:(1)李某所承揽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为什么?

(2)本案中,李某应作何赔偿?

参考答案:(1)不能。

依照民法规定,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此案中,这些绣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单独完成。

(2)李某应依约给港商重做由别人代做的几件绣品,并赔偿因此给港商造成的损失。

第4题简答 吴某是某大学后勤处处长,李某是个体运输专业户且与吴某是同乡。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吴某,要吴某设法给自己弄辆卡车跑运输。吴某收下了李某送给他的两条玉溪香烟、四瓶茅台酒和3000元现金,答应为他想办法。后吴某把学校新配备的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以后勤处的名义从车队调出,交给李某使用,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后勤处不负责该车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将汽车开走。1年后,当李某把车还给学校时,汽车已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原因是李某过度用车,并且不对车的小毛病维修,也不保养。此时,吴某已调离学校,接替他的处长要李某赔偿,李某拿出合同,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1)吴某以后勤处长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3)对吴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无效。因为合同的租金极低,明显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2)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赔偿学校的汽车。

(3)依法没收吴某收取的贿赂,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题简答 李大成与儿子李晓光及孙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车祸,无一生还。闻此讯后,李晓光的妻子王平突发心脏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与王平之父王某料理丧事后,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据查,李大成有遗产价值1.2万元,李晓光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3万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晓光朋友赠与2000元。

问:(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时间?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应分得多少遗产?

参考答案: (1)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具体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遗产1.2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6000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3万元,除去儿子的20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1.4万元,加上其继承父亲的遗产6000元,其中3000元归其妻子,共计1.7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万元。李蓓蓓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万元遗产,共计0.77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王平个人财产1.4万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继承的遗产0.57+0.77万元,共3.O4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郭氏继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儿子李晓光的0.57万元,共计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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