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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07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1日

第1题简答 某日,张女士乘坐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时车上很拥挤,张女士只好站在门口的台阶上。当汽车驶离车站约20米处时,驾驶员甲见有乘客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张女士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张女士为避免被甩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边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数码相机摔坏。乙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认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甲的过错引起的,应由甲来赔偿。问:

(1)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2)乘客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1)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损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2题简答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问。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条件,以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因未登记而不发生变动效力;另外,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标的物支付时起转移。所以本题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

【评注】应对相关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并应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

第3题简答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问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

第4题简答 甲与乙于2000年结婚,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003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9年甲、乙离婚。问:

(1)甲乙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甲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甲与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约定是有效的。

(2)由甲、乙共同承担。

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这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同时,夫妻财产约定还有对外的效力。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约定的存在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因此,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甲之弟明知或应知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否则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甲的对外债务。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约定制及其效力。

【评注】(1)熟悉并掌握我国法律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约定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2)熟知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特别应注意其对外的效力。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夫妻对外债务的承担。

第5题简答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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