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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08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2日

第1题简答 某日,8岁的甲与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问:

(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侵权人是甲。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监护人的责任。

【评注】对于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应有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应注意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则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2题简答 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照。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的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后贺某发现儿子的大头像被用于挂历印刷,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

追加洪某为被告。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问:

(1)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2)法院应怎样判决?

参考答案:(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照相馆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供印刷厂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第3题简答 一天,某石灰厂放炮炸石。在经过观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点火。于某这一天赶着马车来装石灰,正赶上放炮,碎石将于某砸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某让石灰厂赔偿,石灰厂认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对损伤有过错,所以,石灰厂不承担责任。问: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无责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1)对于某的损失,石灰厂有责任。

(2)于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一,石灰厂放炮炸石的作业属于《民法通则》中列入的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只需具备有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作业人有过错。本案中,石灰厂虽然在放炮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为仍造成了于某的损伤,所以,石灰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于某是故意闯入作业区,故意要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业人免责的条件,石灰厂应对于某的损失负责任。

第4题简答 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某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某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为其出演。问:

(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为什么?

(2)其徒弟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能。理由:《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某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某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本题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为不能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所以徒弟乙的代为演出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某甲的行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其次要注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必须由义务人自己亲自实施。

第5题简答 甲、乙签订一批陶瓷制品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负责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物流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致使发生三车追尾的连环交通事故,使该批货物严重受损,无法向乙按约定时间交货。问:

(1)上述案件中存在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关系?

(2)乙应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甲与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甲与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乙应向甲主张权利。理由:乙与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与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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