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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4日

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
  (一)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
  (三)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二十条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并使项目组成员能够了解。
第二节咨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包括下列事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意见分歧
  第二十八条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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