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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4日
  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亦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所订立的,按照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的某些特定区域内合作勘探、开发、生产自然资源的合同。 

中外合作勘察开发为专营勘探开发,作为合作者的中方的合作资格为法律法规所特许,不是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为之;合作勘探开发的区域需经国务院批准;中外合作者之间完全是契约式合作,合作条件、产品分配、风险分担完全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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