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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4日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简称仅适用于本部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内容)之间的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3)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4)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③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④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6)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7)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商务部可以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自审批机关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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