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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外。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多方法律行为: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对于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超市购物行为无须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不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例题1·单选题】关于以下法律行为,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是(  )。

  A.9岁的小王参加国家奥数比赛因成绩优异而获得奖金5000元

  B.营业执照上记载“经营范围”为“电脑销售”的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

  C.甲拟向乙购买货物,甲在要约中表明“如果乙不回应,则合同成立”。乙未予回应

  D.15岁的小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自行购买一台新型笔记本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生效。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选项B,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为无效;选项C,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能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选项C中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则乙的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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