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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1)本人的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提示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矛1】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其针对任何“相对人”(包括“非善意的”);撤销权,仅针对“善意相对人”。

  【提示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不一定是无效的;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果是无效的。

  (四)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2.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有权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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