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考生学习本章时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围绕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的内容加以学习,在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学习。

  三、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见表10.2)

  (1)通过下表所列,考生应掌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哪些情况是应当进行评估的、哪些是可以不评估的。

  表10.2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分类

  范围

  占有的国有资产应当评估

  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③合并、分立、破产、解散;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⑤产权转让;⑥资产转让、置换;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⑧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⑨资产涉讼;⑩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⑩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⑩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占有的国有资产可以不评估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②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例题6·多选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置换的非国有资产

  B.国有独资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集体企业

  C.国有企业转让分公司的资产

  D.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外方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2)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②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③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④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⑤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

  (1)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2)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备案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链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无意向受让方的,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其他方法。

指南:2014年注会考试资格审核5月5日至16日 费用 科目搭配 准考证 注会考试难吗?

热点:2014注会考试该怎么复习 考试大纲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讲义 综合测试试题 审计讲义 会计讲义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