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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案例题的考点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方式中“并购出资方式”。此外,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由于内容晦涩,复习难度较大,但考试中所占分值预计不会很高,建议复习时间不充裕的考生,对本节可以着重针对重要法律规定原文进行记忆。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①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②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③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3)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4)合并后公司的性质。

  ①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③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5)合并和分立后注册资本额的确定。

  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链接】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举例】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乙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拟定为1元,此时甲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那么此净资产就可以折合为1000万元的股份,乙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00万股,因此合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股。

  ③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6)合并和分立后公司成立日期的确定。

  ①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②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③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7)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014年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1)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2)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特殊情况下,审批期限延长到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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