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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1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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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要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4)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

(3)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F公司不能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F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G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

(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在本题中,B公司将该汇票卖给了C公司,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在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事实,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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