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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7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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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小题17分。)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本题中,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本小题18分。)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拟为5%;自核准发行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1亿元。对上述几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①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②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

(3)

①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②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②关于30个月内全部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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