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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7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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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小题13分。)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

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并向丁公司告知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

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仍以交付为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题中,出租人戊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丁公司,无权要求“立刻”交回。

(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是货车租赁,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小题17分。)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

①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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