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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内容属于比较重要的内容,在以往考试中曾多次涉及,虽然总体难度适中,但容易被忽视,因此本年复习中还是必须重点掌握。
  三、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
  1.雇主为雇员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方式
  ①查找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2,根据其商数查找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 × 雇主负担比例)÷(1 -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 × 雇主负担比例)
  
3.按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教师提示】对于这个内容,可以与关联方交易内容结合,注意掌握。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上述所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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