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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1日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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