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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高频考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来源:233网校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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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不动产经营租赁——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

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向国税申报)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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