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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及其他问题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个人出售住房——按5%缴纳增值
1.北、上、广、深4城市——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
2.其他城市——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
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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