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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新教材版)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16日

四、综合题

1.【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及理由说明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发生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关税的基数。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由进口设备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导致。

C.销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二是应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才能计算销项税额,三是零售薯类白酒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才能计算销项税额。

D.损失酒精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与损失相关的运费、装卸费的进项税额应一并转出。

E.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而导致。

F.消费税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子公司50吨的价格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应按同类产品售价进行调整;三是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才能计算消费税。

G.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错误。是因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2)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12%)×17%=13708.8(元)

(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5500+1800+13200+176+13708.8=170384.8(元)

(4)销项税额=[1825200÷(1+17%)+1000000+836550÷(1+17%)]×17%=556750(元)

(5)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3400+137.5+45=3582.5(元)

(6)应缴纳增值税=556750-170384.8+3582.5=389947.7(元)

(7)应缴纳的消费税=[1825200÷(1+17%)+50×26000+836550÷(1+17%)]×20%+(60+50+25)×2000×0.5=715000+135000=850000(元)

(8)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9947.7+850000)×(5%+3%+2%)=123994.77(元)。

2.【答案及解析】

(1)该制药公司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应当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应当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9×7%=0.48(万元)

应当扣缴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

应当扣缴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万元)

(2)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另按100%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2.5%=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未扣除额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5500+400=59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900×30%=1770(万元)

当年发生的8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900×5‰=29.5(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60×60%=36(万元)

扣除限额29.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材未收录)

(4)研发费用另按50%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5)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另外,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6)可以抵免的应纳所得税额=(300/1.17)×10%=25.64(万元)

可以免税的所得额=20-12=8(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8)会计利润=9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60-40+12+1-5+10+50+30.5-50+4.8+20-8-10=975.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75.3×25%-25.64=218.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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