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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答案(全)

来源:233网校 2018年10月15日

四、综合题

2.甲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 2017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12 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 5 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 800 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400 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 1800 万元,其中含广告费 1500 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 200 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 400 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 50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12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3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18 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 130 万元,其中违约金 5 万元,税收滞纳金 7 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 15 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 2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 12 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和解析】

(1)12 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所有行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7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以上(含 5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0 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1=25(万元)

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8)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550-200+36.5+195-150+25+22=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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