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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专业能力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6日

  三、综合分析题(本题共3分,第1小题18分,第2小题16分,第3小题18分,共52分)
  1.某家用电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严先生。正在审核2014年度公司全员培训计划。由于公司技术资源部编制的设备维案例库、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案例库、管理与技术案例库等已通过审定,严经理认为在2014年的人员培训计划中,一定要充分地利用好案例库这一培训资源。克服以往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方法过于单一等方面的不足。使员工培训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因此,严经理在修改意见中,提出“一定要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如案例分析法、事件处理法、模拟训练法等。充分开发利用公司新建的案例库系统,使受训者积极参加与培训,能够认真地汲取过去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其实战能力。”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事件处理方法的基本程序和实施要点。(18分)
  【解析】:
  事件处理法的基本程序
  1.准备阶段
  (1)指导员确定培训对象及人数。
  (2)指导员确定议题的大致范围,范围不宜过窄,以免学员“无话可说”。
  (3)每位学员根据议题制作个人亲历案例。
  (4)指导员将学员分组,每组5-6人。
  (5)确定会议地点和会议时间。
  (6)指导员应准备的知识包括:个案研究法的一般方法、实施要点及其他应用个案研究法进行培训时应注意的问题;事件处理法特有的方法、注意点、背景特色以及会议后的评价。
  2.实施阶段
  (1)指导员向各小组成员介绍本法实施概要、背景特色及注意点。
  (2)各小组简单介绍小组成员所提出的个案,包括问题名称及发生状况。
  (3)从较容易讨论的内容开始,由指导员或组长排定讨论程序。
  (4)各组开始进行讨论:先提出个案,由各组组员收集信息。个案制作者在讨论到他制作的个案时,应作为这轮讨论的主持人,其他组员收集信息时可质询主持人。发现问题时,组员相互讨论,并阐述个人的解决方法。组长或指导员组织学员进行评价,讨论“学到些什么”。
  3.实施要点
  (1)指导员确定的议题范围不宜过窄,以免学员们没有问题可讨论。
  (2)制作个人亲历案例时应注意:这一案例应该是你亲身经历的问题中最难解决的一个实例;应尽可能是最近发生的;应是工作上经常发生的,难以判断、把握和处理,不能任其再次发生的;要简单记述该案例的背景。由于提出个案是为学习、讨论,因此不管成功还是失败的例子都可选择,但必须选择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
  (3)记录个案发生的背景时应依据的5W2H原则:何人(Who)、何事(What)、何时(When)、何地(Where)、何物(Which)、如何做(How)、多少费用(How much)。
  (4)各组讨论时应注意:学员自主讨论,指导员不参加讨论;自主讨论时,必须明确讨论目标,并注意时间的控制,每个个案进行时间约为30~40分钟;主持人在回答组员咨询时,应回答事件发生前的背景情况;而不是事件发生后的解决策略。
  (5)在讨论“学到什么”时,需多花费一些时间。

  2.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结过去一年绩效管理工作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在绩效管理准备阶段的很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进行落实,导致考评者对考评的指标和标准概念模糊,把握不准;对具体考评的程序和要求不够明确;没有掌握绩效反馈的技巧,绩效反馈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同样,被考评者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到这绩效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该公司为了提高绩效考评的质量和绩效管理的总体水平,计划在绩效管理的准备阶段进行一系列的培训。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一下问题:
  (1)按照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要求,应当分别对哪几类人员进行培训?(4分)
  (2)对相关人员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一般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12分)
  【解析】:
  (1)按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要求,绩效考评者的技能培训与开发,可分为员工的培训、一般考评者的培训、中层干部的培训、考评者与被考评者的培训等。
  (2)培训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考评者的职责和任务,考评者与被考评者的角色扮演等;
  (2)绩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成功企业绩效管理的案例剖析;
  (3)绩效考评指标和标准的设计原理,以及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点;
  (4)绩效管理的程序、步骤,以及贯彻实施的要点;
  (5)绩效管理的各种误差与偏误的杜绝和防止;
  (6)如何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运行体系,如何解决绩效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如何组织有效的绩效面谈等。

  3.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做角膜裂伤”。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为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2004年10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它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北医院确诊为“左视网膜脱离、左人工晶体眼。”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符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陆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18分)
  【解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
  1.当事人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后,面对新发生的争议如何界定该赔偿协议的性质。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2)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到此为止。
  2.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
  (1)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
  (2)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吕某能否得到赔偿。
  (1)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
  (2)尽管该规定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的,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宗旨去认识,不应生搬套用法律规定,应遵从凡工伤者应得到救济的原则。
  4.吕某旧伤复发适用的赔偿标准。
  (1)因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理由是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
  (2)它再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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