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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3年调整养老金及养老待遇实施意见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7日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72号),规定参保,且在201212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12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属于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311日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且在201212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212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属于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311日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在201212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参加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

  (二)缴费年限计算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其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272号、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时,计算出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对201211日至20121231日期间按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中,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从其参保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三、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三)19987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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