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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11-06-20 08:14: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2主要讲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希望对考友有所帮助。
  2.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1)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年修订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1)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2)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3)中价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3)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
  1)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2)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及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每半天可认定4个学时;
  3)其他由中价协认定的学时。
  (四)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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