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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7日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本章测试】【考点精讲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没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m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年5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
  例10-3(201 2年3月真题·单选题)
  基金托管人每(  )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一次其对基金运作的监督报告。
  A.两个月
  B.一个月
  C.半年
  D.一周
  【参考答案】D
  【解析】基金托管人根据对基金运作的监督情况,每周编制基金运作监督周报,向监管机构报告。
  1.公司治理监管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监管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具体体现在:
  第一,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便利,不得要求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及公司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技术支持等方式将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干预公司员工选聘等事宜,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第二,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公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三,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能力和时间,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长应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等不当要求应予以制止。
  第四,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半年报和年报时,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五,明确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六,明确经理层的职权。经理层人员应独立、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应保持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责任体系、报告路径的清晰和完整,应按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七,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应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稽核。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八,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士、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等进行检查。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等。
  2.内部控制监管
  监督检查内部控制是否体现了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将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以审慎原则经营运作,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2007年之后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该制度已成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例10-4(2012年3月真题·多选题)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公司应建立以下(  )。
  A.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
  B.完善的投资人利益分配制度
  C.完善的交易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D.完善的授权制度
  【参考答案】ACD
  【解析】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对外宣传管理制度、通信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合规培训制度、代行职责制度等。D选项属于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正确选项为ACD,而B选项不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内容。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中国证监会将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人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
  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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