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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8日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当事人相关信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等。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制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例8—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抵。(  )
  【参考答案】√
  【解析】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1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列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例8—5(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股票,必须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参考答案】B
  【解析】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的条件。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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