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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8日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5.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例8—6(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充抵融资融券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
  A.65%
  B.70%
  C.90%
  D.95%
  【参考答案】D
  【解析】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和“∑[(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里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例8—7(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  )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A.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B.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C.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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