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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7日
  要点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8·不定项选择题】
  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2)义务
  ①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例题9·单选题】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答案】A
  【解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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