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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5日
导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速记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考点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
  1.内核
  内核是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
  2.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当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2.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1)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2)特别程序。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4.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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