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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通过这些职责的落实查看更多>
来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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