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通过这些职责的落实,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