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计算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
无伤残津贴,但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相关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的标准会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通过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不同伤残等级下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