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享有多项保护措施:
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岗位: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禁止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通过这些保护措施,确保了女职工在孕期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保障母婴健康。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女职工孕期及产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