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准入(1)法人机构设立 (2)分支机构设立: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3)投资设立、参股、收购 (4)机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包括变更名
法人机构设立: 《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
分支机构设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
分支机构设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关系到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关系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机构终止分为解散、被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
业务准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法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2)信用卡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在公
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途径。银行业金融机构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即永续债)及依
信用卡业务分为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在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案防体系、从业人员、业务系统等方面应具备基本条件;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银行业金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
决定与送达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之一。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首先对申请材料要件和形式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月内
申请与受理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之一。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首先对申请材料要件和形式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
审查与受理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之一。申请材料受理后,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1)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2)行政法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部门规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是指《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界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可从事的业务范围,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发照标准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是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国务院废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了外资银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的部门规章包括《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原则4至原则7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