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
概述 |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
当事人 |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②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③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
涉外民事诉讼 |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①诉讼主体涉外;②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
(2)仲裁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②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
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A正确:在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CD错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典》于2020年5月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
监护 |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设定:法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按以下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同时,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
|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2)法人
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
法人成立: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实现。 |
|
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
法人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察机关。对应代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法人分支机构: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
|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
法人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1)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要件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2)代理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
法律特征 |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
种类 |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
|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
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概念和分类 |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适用特定,无特定适用普通。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
(1)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长: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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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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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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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设定:法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按以下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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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同时,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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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法人
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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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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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
法人成立: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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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
法人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察机关。对应代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法人分支机构: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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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
法人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要件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 |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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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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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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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③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⑤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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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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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适用特定,无特定适用普通。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延长: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事诉讼
概述 |
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
当事人 |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②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③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行辩论。 |
涉外民事诉讼 |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①诉讼主体涉外;②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
仲裁
①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②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
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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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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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级个人理财
原某985高校金融讲师,CFP持证人, 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泰证券、中国邮政集团等多家机构特聘内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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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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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初级个人贷款,中级个人贷款,期货投资分析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泽瑞老师从事金融类考证培训,教学经验丰富,出口成“段子”,是一个让学员欲罢不能的很有个人风格的老师,江湖学员称被讲课耽误的“德云社”编外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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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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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期货法律法规,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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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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