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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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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四部分第三章 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所属版本:202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介绍

票据丧失补救 熟练掌握 ]

要点

内容

挂失止付

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提起诉讼

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1 16:17:33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票据丧失后,持票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A . 挂失止付
B . 公示催告
C . 仿真制造
D . 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选项D:票据丧失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多选题 2.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能()。
A . 申报权利
B . 付款
C . 转让
D . 承兑
E . 贴现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 60 日内申报权利(A错误),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故本题选BCDE。

多选题 3.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
A . 申报权利
B . 转让
C . 付款
D . 贴现
E . 承兑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本题应选BCDE选项。

多选题 4.关于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说法正确的有(  )。
A .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B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D .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E .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A)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C),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D)。
(三)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E)
综上,本题应选ABCDE选项。

判断题 5.票据丧失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A .
B .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票据丧失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大咖讲解: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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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

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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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汇兑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定期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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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

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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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取得

从票据权利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行使

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保全

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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