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押品价值重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①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②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③押品拍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④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2)押品价值监测与压力测试
①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及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②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③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④商业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3)押品返还与处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①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②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
③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商业银行开展押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1)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商业银行应明确前台、中台、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4)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
(5)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6)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7)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押品的风险管理
押品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
①押品真实存在; ②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③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 ④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
押品分类管理 |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押品估值管理 |
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 |
抵质押率上限 |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 |
押品的实物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押品,应按容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