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局,总队直属各单位,总队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管,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6 年1 月28 日
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设置指标体系,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进行指标量化,并为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进行综合计算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积分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记分。在同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分别记分。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积分由初始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初始积分设定为100 分,并按照《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记分标准》(附件1)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管理,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首次积分周期从“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之日起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 日;下一个积分周期从次年 1 月1 日起算。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过程和执业行为,下一年度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积分管理、执业能力测评等形式,根据积分等级评价高低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积分等级,以一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分值为依据进行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积分在 100 分(含)以上的,定为诚信优秀级,评价为 A 级;
(二)积分在 80 分(含)至100 分之间的,定为诚信良好级,评价为 B 级;
(三)积分在 60 分(含)至80 分之间的,定为诚信警示级,评价为 C 级;
(四)积分在 60 分以下的,定为诚信较差级,评价为D级。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其记分情况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重庆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托数字重庆 IRS 基础底座,实现消防、住建领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级评价结果多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结合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等级评价。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最差等级的,其积分等级不得评价为 A 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在“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生效或无执业项目的,标记为“未评级”。
第十四条 健全差异化靶向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一)凡积分管理周期评为A 级的,合理降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检查专家库等,优先推荐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鼓励社会单位优先选用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凡积分管理周期评为B 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三)凡积分管理周期评为C 级的,适当提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凡积分管理周期评为D 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提高其服务对象(单位、项目)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并进行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红名单”、“提醒名单”、“特别警示名单”管理。
(一)积分管理周期内评价为A 级的,纳入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红名单”。
(二)积分管理周期内评价为D 级的,纳入消防技术服务诚信“提醒名单”。
(三)积分管理周期内记为0 分(含负分)的,纳入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特别警示名单”。
第十六条 对符合《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惩戒措施,依法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营业执照。
对符合《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惩戒措施,依法吊销相应资格、终身实施市场禁入。对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动态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记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向重庆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积分管理公开。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对无正当理由或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记分标准
2.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异议申请表







原文标题: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来源: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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