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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来源: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6-03-06 10:30:2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制定了《重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文本予以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20日前,发送邮件至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外网邮箱:cqxffhjd@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重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3月4日

附件

重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和“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二)消防救援机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政府网络举报平台。

(三)邮寄信函或直接到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场所进行举报。

第四条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或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场所名称)、具体时间、详细地址、隐患情形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留下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并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第十条 根据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向举报人发放消防宣传品或者发放现金(充值电话费)奖励。

对给予现金奖励的,每次举报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八)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将奖金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标题: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告

原文来源: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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