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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情查看规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查看更多>
来源 报考指南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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