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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强条】经典解说: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应独立设置。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独立建造时,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四级应为单层;在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2层,四级应设置在首层。【强条】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查看更多>
来源 案例分析学霸笔记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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