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给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二)室内外消火栓
(三)固定灭火系统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7】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 类汽车库、修车库,II类地下、 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防排烟系统【2018】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 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凸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一、汽车库的分类【2016、2018、2019、2020】
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
二、修车库的分类【2015、2020】
按照修车库车位数和总建筑面积
三、停车场的分类【2021】
四、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火灾危险性
1.起火快、燃烧猛
2.火灾类型多,难以扑救
3.通风排烟难
4.灭火救援困难
5.火灾影响范围大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2015、2017】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二)防火间距【2019】
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 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4、分散充电设施
(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当设置在单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当设置在多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50㎡;当设置在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3)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二)其他防火分隔【2018】
(1)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018、2021】
1)储存量不大于1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2)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2018】
(3)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4)分散充电设施的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三、安全疏散【2019】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一)人员安全出口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2018】
(1) 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I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类、Ⅲ类、IV类修车库。
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IV 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单车道不应小于3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四、消防设施
(一)室内外消火栓
(二)固定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7】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 类汽车库、修车库,II类地下、 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防排烟系统【2018】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 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凸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一、汽车库的分类
汽车库可以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等进行分类。
名称 | Ⅰ | Ⅱ | Ⅲ | Ⅳ | |
汽车库 | 停车数量(辆) | >300 | 151~300 | 51~151 | ≤50 |
或总建筑面积 (㎡) | >10000 | 5001~10000 | 2001~5000 | ≤2000 | |
停车库 | 车位数(个) | >15 | 6~15 | 3~5 | ≤2 |
或总建筑面积 (㎡) | >3000 | 1001~3000 | 501~1000 | ≤500 | |
停车场 | 停车数量(辆) | >400 | 251~400 | 101~250 | ≤100 |
一、总平面布局【2022年】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2015、2017】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车库类型 | 不得设置的附属设施 |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 | 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 | 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 | 地下室和地沟 |
(二) 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更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4、分散充电设施
(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当设置在单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当设置在多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50㎡;当设置在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3)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二)其他防火分隔【2018】
(1)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018、2021】
1)储存量不大于1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2)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2018】
(3)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4)分散充电设施的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三、安全疏散
(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1.疏散楼梯
(1)高度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其他情况应为封闭楼梯间。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_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III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II、II、IV类修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