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分为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两类。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
社区微型消防站定位在灭初起火灾特别是防控“小火亡人”事故上。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
(二)人员配备要求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配备要求
除了基本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外线电话。
(四)值守联动要求
(1)应建立24h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
(2)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五)调派原则
当社区遇有警情时,值班人员迅速指令就近人员在1min内核实警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应按照“3min到场”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
(二)人员配备要求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三)值守联动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min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人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一、系统分类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3)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
是指灭火装置的流量>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
指灭火装置的流量≤16L/s且≥5L/s、射流方式为喷射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
指灭火装置的流量≤16L/s且>5L/s、射流方式为喷洒型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二、系统组成
(一)灭火装置
灭火装置是以射流方式喷射水介质进行灭火的设备。
(二)探测装置
探测装置是指具有自动探测、定位火源,并向控制装置传送火源信号等功能的设备。
(三)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是系统的控制和信息处理组件,具有接收并处理火灾探测信号,发出控制和报警信息,驱动灭火装置定点灭火,接收反馈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记录、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传送信号等功能的装置。
三、灭火机理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灭火主要利用水的冷却、窒息及隔离作用。

一、灭火装置
(一)灭火装置的分类与组成
消防炮系指连续喷射水时、泡沫混合液流量>16L/s或干粉平均喷射速率>8kg/s,脉冲喷射时单发喷射水、泡沫混合液量不低于8L的喷射灭火剂的装置。消防炮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消防水炮、消防泡沫炮和消防干粉炮;按驱动方式可分为手动消防炮、电动消防炮、液动消防炮和气动消防炮;按控制方式可分为远控消防炮和非远控消防炮;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单用消防炮、两用消防炮和组合消防炮;按安装方式可分为移动式消防炮和固定式消防炮。其中,移动式消防炮按移动方式又可分为便携移动式消防炮、手抬移动式消防炮和拖车移动式消防炮。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由探测部分、控制部分、自动消防炮部分和联动部分组成。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由探测部分和洒水部分组成,其探测部分也可以独立设置,但一套探测部分不宜联动4个洒水部分。所选择的探测部分与洒水部分应尽量对应。
灭火装置有射流水的灭火功能、跟踪的探测功能和机械自动的定位功能。
自动消防炮的性能参数
额定流量(L/s) |
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 |
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
定位时间/s |
最小安装高度/m |
最大安装高度/m |
20 |
1.0 |
42 |
≤60 |
8 |
35 |
30 |
50 |
||||
40 |
52 |
||||
50 |
55 |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
额定流量(L/s) |
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 |
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
定位时间/s |
最小安装高度/m |
最大安装 高度/m |
5 |
0.8 |
20 |
≤30 |
8 |
20 |
10 |
28 |
25 |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
额定流量(L/s) |
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 |
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
定位时间/s |
最小安装高度/m |
最大安装 高度/m |
5 |
0.6 |
6 |
≤30 |
8 |
25 |
10 |
7 |
(二)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
灭火装置的布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平面布局等建筑条件合理确定。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自动消防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且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探测装置
(一)探测装置的组成
探测装置具有自动探测、定位火源,并向控制装置传送火源信号等功能。目前常用的火灾探测器主要为图像型或火焰火灾探测器。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源后,再利用图像中心点匹配法或多级扫描辐射最高强度阈值判定法,进行火源的跟踪定位。
(二)探测装置的设置要求
探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复合探测方式,并应能有效探测和判定保护区域内的火源。
(2)监控半径应与对应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或保护范围相匹配。
(3)探测装置的布置应保证保护区域内无探测盲区。
(4)探测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的防尘、防水、抗现场干扰等要求。
三、控制装置
(一)控制装置的分类与组成
系统从探测到火灾后至实施定点灭火过程中涉及信息处理和过程控制的组件均属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主要包括控制主机(远程控制盘、视频信息存储器、显示器、主机电源、UPS电源、警报装置、打印机),信号处理器(火灾信号处理单元、驱动信号处理单元、反馈信号处理单元、解码器),现场控制箱,消防水泵控制柜等。
(二)控制装置的功能和设置要求
1、控制主机的功能
(1)控制主机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匹配的通信接口。
(2)应控制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
(3)应控制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和关闭。
(4)应远程启动消防水泵,但不应自动和远程停止消防水泵。
(5)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按设定程序控制灭火装置动作。
(6)应具有消防水泵、灭火装置、自动控制阀、信号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7)自检功能;声、光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报警信息显示、记忆和打印功能;火灾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记录功能。
2、现场控制箱的功能
(1)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附近,便于现场手动操作,并应能观察到灭火装置动作。
(2)应具有防误操作的措施。
(3)应具有消防水泵、自动控制阀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三)声、光警报器的设置要求
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保护区内应均匀设置声、光警报器,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用。
(2)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四、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安装在手动控制阀的出口之后。
(2)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2倍。
(3)应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当安装在吊顶内时,吊顶应预留检修孔
(4)公称直径应与供水支管的管径相同。
五、水流指示器
(一)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与组成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探测部件、压力表、试水阀、试水接头及排水管组成。
(二)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要求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处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并应便于排水;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75mm。
(2)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便于进行操作测试的地方;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3)探测部件应与系统所采用的型号规格一致;试水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灭火装置前的供水支管相同;试水接头的流量系数(K值)应与灭火装置相同。

一、站址选择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不宜建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在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2016、2019】
二、防火间距
三、平面布局
(1)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2019】
③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④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2)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4)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6)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四、建筑防火
(一)加油加气站建筑防火通用要求
(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罩棚顶棚其他部分应采用不燃烧体建造。
(2)加油加气站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等合建,但站房与上述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3)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4)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6)钢制油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二)汽车加油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1)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2)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阻火器,当加油站设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还应装设呼吸阀。【2019】
(3)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4)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三)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距卸车点5m以内、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和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启动。
(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面应为不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3)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五、消防设施
(一)灭火器材配置【2021、2016】
(1)每2台加气(氢)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 LPG泵和LNG泵、液氢增压泵、压缩机操作间(棚、箱),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³。
(二)消防给水设施
(1) LPG加气站、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2015】
(2)IPG加气站、加油和IPG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三)火灾报警系统
(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3)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2015】
(4)LPG储罐和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5)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
六、供配电
(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2)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水泵房、單棚、营业室、LPG 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3)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七、防雷、防静电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2)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一、储存设施的防火设计(储罐及罐组的防火设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下表规定
注: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二、运输设施的防火设计
(一)装卸设施的防火设计
1、铁路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1)铁路装卸区的防火设计要求
装卸栈桥:装卸栈桥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在距离装卸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
(2)铁路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1)装卸前:装卸作业前,油罐车需要调到指定车位,并采取固定措施。机车必须离开。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相关设施,确认油罐车缸体和各部件正常,装卸设备和设施合格,栈桥、鹤管、铁轨的静电跨接线连接牢固,静电接地线接地良好。
2)装卸时:装卸时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罐口。灌装时,要按列车沿途所经地区最高气温下的允许灌装速度予以灌装,鹤管内的油品流速要控制在4.5m/s以下。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时,不得进行装卸作业,应盖严油罐车罐口,关闭有关重要阀门,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
3)装卸后:装卸完毕后,须静止至少2min,然后再进行计量等作业。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整理归放工具,切断电源。
2、汽车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3、码头装卸防火设计要求及措施
(1)装卸码头的防火设计要求【2015】
1)油品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区域。
2)油品泊位。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信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泊位。
3)应急设备。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4)装卸工艺设计。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外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人舱底。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
(2)码头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1)装卸作业前,应先接好地线后再接输油管,静电接地要可靠,电缆规格要符合要求。机炉舱风头应背向油舱,停止通烟管和锅炉管吹灰。要关闭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关闭相关电气开关,严防油气进人机炉舱和生活区。
2)装卸油品时,应在船的周围设置围油栏,以防溢出油向周围扩散。作业中,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手电筒等能产生火花或火星的设备。
3)装卸完毕后,应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并清除软管、输油臂内的残油,关闭各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擦净现场油污。
(二)运输设施的防火设计(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
一、建筑防火
二、安全疏散
三、消防设施

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配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低压配电系统的主接线方案有两大类:一类为负荷不分组接线方案,即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另一类为负荷分组接线方案,即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采用不同的低压母线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OkV 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OkV 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7)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消防系统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2)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负荷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OkW。
(5)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6)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中,当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7)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三、线路的选择和敷设
1.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2)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 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3)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或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4)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5)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 35kV、20kV 或1O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6)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OkV 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OkV 的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7)电压等级超过交流 50V 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2.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
(4)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整理如下:

一、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分类方式 |
具体内容 |
按电源电压等级分类 |
1.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2.B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或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大于DC36V或AC36V。 |
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 |
1.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由自带的蓄电池作为电源供电。 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对灯具进行集中供电。 |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类 |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配电箱控制其应急启动。 |
按工作方式分类 |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在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熄灭模式,在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按用途分类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或文字标示疏散导引信息。 |
二、系统的组成
系统类型 |
具体内容 |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 |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 |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 |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 |

(一)应急启动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能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即控制系统的灯具和相关设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发挥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的标志灯具外,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直到系统复位。

1.系统线路的敷设方式及防护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2)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 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 线路明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金属)电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2.系统线路绝缘护套的选型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维,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2)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3.系统线路的敷设
(1)火农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3)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工作原理及产品性能要求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自动或手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称为触发器件,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火灾探测器是能对火灾参数(如烟、温度、火焰辐射、气体浓度等)响应,并自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通过手动方式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分类型式 |
具体内容 |
按探测参数分类 |
感烟火灾探测器:离子感烟、光电感烟、红外光束、吸气型 |
感温火灾探测器:定温、差温、差定温 |
|
感光火灾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红外火焰探测器、复合式 |
|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即识别火焰、烟雾等火灾图像特征的火灾探测器 |
|
气体火灾探测器,即响应燃烧或热解产生的气体的火灾探测器。 |
|
复合火灾探测器:烟温复合、红外紫外复合 |
|
按监视范围分类 |
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 |
按是否能复位分类 |
可复位探测器、不可复位探测器 |
按可拆卸性分类 |
可拆卸探测器、不可拆卸探测器 |
系统组成 |
内容 |
触发器件 |
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火灾报警装置 |
担负着为火灾探测器提供稳定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接收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间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控制等诸多任务 |
火灾警报装置 |
用于发出区别于环境声、光的火灾警报信号的装置 |
电源 |
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即市电的消防设备专用电源回路供电,备用电源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组)供电 |
区域显示器 |
用来直观显示发生火灾报警信号的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编号的装置。在宾馆、饭店等场所中,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需设置区域显示器。 |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分类和组成
1.区域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集中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要求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三)不同形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
(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2)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相关设备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
(1)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到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一、系统的选型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4)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系统形式 |
|
具体内容 |
泡沫–水喷淋系统 |
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场所: |
1.流淌面积较大,按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
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的场所 |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 |
|
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的场所 |
1.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
|
泡沫喷雾系统 |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MV·A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
|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
二、系统设计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 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规定: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储罐 |
具体要求 |
固定顶 |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
外浮顶 |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规定: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 9mm。 |
内浮顶 |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3.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规定: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二)中倍数与高倍数灭火系统
1. 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全淹没系统 |
内容要求 |
泡沫淹没深度 |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A类火灾) |
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
内容要求 |
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 B类火灾时(高倍数) |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中倍数) |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泡沫-水喷淋系统 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 |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雨淋系统 |
1.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4.任意4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
1.作用面积应为465m2,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按实际面积确定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m2 ) 3.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4.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
泡沫喷雾系统
|
1.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2.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3.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 ( min. m2 ) 4.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 min. 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6.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

一、干粉灭火系统分类、组成和工作原理
1、系统分类
分类方式 |
系统类型 |
按应用方式 |
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
按系统组成 |
管网式灭火系统、预制灭火装置 |
按系统保护情况 |
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
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 |
贮气瓶型系统、贮压型系统、燃气驱动型系统 |
2、系统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报警、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及其配件、驱动气体储瓶、驱动气体储瓶、集流管、连接管、安全泄放装置、减压阀、过滤器、输粉管路、干粉喷嘴或干粉炮、干粉喷枪等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3、系统工作原理
管网式灭火系统。当启动机构接收到控制盘的启动信号后动作,通过启动机构开启驱动气体储瓶的瓶头阀,高压驱动气体进入减压器,经减压后,具有一定压力的气体进入干粉储存容器,搅动干粉储存容器中干粉灭火剂,使干粉储存容器中干粉灭火剂疏松形成粉-气混合流,同时使干粉储存容器内的压力快速升高。当干粉储存容器内的压力升到规定的数值时,定压动作机构开始动作,打开干粉储存容器出口的总阀门(一些装置无出口总阀门,主要是通过膜片密封干粉储存容器的出口,当干粉储存容器内的压力升到规定的数值时,膜片破裂释放干粉灭火剂),并根据控制盘的指令打开通向防护区或着火对象的选择阀。干粉灭火剂被气体带动,经过总阀门、选择阀、输粉管输送到喷放组件,把干粉灭火剂喷向着火对象实施灭火。
二、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灭火剂类型 |
内容 |
普通干粉灭火剂 |
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小苏打干粉);以碳酸氢钾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毛耐克斯Monnex干粉) |
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
以磷酸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以磷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
专用干粉灭火剂 |
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选择不同的添加剂用于不同的灭火对象。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可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 |
(二)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当大量的粉末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火焰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转化,使自由基数量急剧减少,致使燃烧反应链中断,最终使火焰熄灭。
2.隔离作用
特别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以起到防止复燃的作用。
3.冷却与窒息作用
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一系列分解反应,钠盐和钾盐干粉在燃烧区吸收部分热量,并放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可燃气体的作用。磷酸盐等化合物还具有导致炭化的作用,它附着于着火固体表面可炭化,碳化物是热的不良导体,可使燃烧过程变得缓慢,使火焰的温度降低。

系统操作与控制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当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打开或同时打开。

一、系统分类
按工作压力、动作方式、雾化介质、供水方式分类如下:
类别 |
系统 |
具体内容 |
按工作压力分类 |
低压系统 |
系统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中压系统 |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
高压系统 |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
按动作方式分类 |
开式系统 |
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
闭式系统 |
是指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系统。 |
|
按雾化介质分类 |
单流体系统 |
是指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双流体系统 |
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
按供水方式分类 |
泵组式系统 |
采用泵组( 或稳压装置)作为供水装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瓶组式系统 |
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
其他 |
采用泵组或瓶组储存加压气体进行加压供水以外的其他供水方式进行系统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
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专门设计的水雾喷头,在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下,将水流分解成粒径不超过1mm的细小水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通过改变水的物理状态,利用水雾喷头使水从连续的洒水状态转变成不连续的细小水雾滴喷射出来。它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这四种作用在水雾滴喷射到燃烧物质表面时通常是以几种作用同时发生并实现灭火的。
一、表面冷却
对于气体和闪点低于灭火所使用水的温度的液体火灾,表面冷却是无效的。
二、窒息
实现窒息灭火的效果取决于能否在瞬间生成足够的水蒸气并完全覆盖整个着火面。
三、乳化
乳化只适用于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当水雾滴喷射到正在燃烧的液体表面时,由于水雾滴的冲击,在液体表层造成搅拌作用,从而造成液体表层的乳化,由于乳化层的不燃性而使燃烧中断。对于某些轻质油类,乳化层只在连续喷射水雾的条件下存在,但对于黏度大的重质油类,乳化层在喷射停止后仍能保持相当长的时间,有利于防止复燃。
四、稀释
对于水溶性液体火灾,可利用水来稀释液体,使液体的燃烧速度降低而较易扑灭。灭火的效果取决于水雾的冷却、窒息和稀释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