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文档1】第六章明确列出:“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符合表2-6-15规定的2层和3层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该表述采用排除法立法逻辑——将托儿所、幼儿园整体排除在单出口及关联疏散简化措施(含安全出口借用)适用范围之外,属绝对禁止类情形。
本案例中,扩建的多功能厅虽仅120m²、容纳35人,表面未超面积/人数阈值,但因其功能属性为幼儿园附属儿童活动场所,直接适用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得按单出口条件执行”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
✅ 其所在防火分区必须至少设置2个独立安全出口; ❌ 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用’主楼屋面、连廊、平台等作为疏散路径的组成部分; ❌ 即使屋面本身满足净宽、耐火、无障碍等物理条件,也因主体功能受限而丧失法律效力——这并非技术缺陷,而是基于儿童疏散能力弱、行动依赖照护、易恐慌聚集等本质安全风险所设定的不可突破红线。
实践中,有设计单位试图以“独立防火分区+自动报警+喷淋”为由申请变通,但《建规》GB50016第5.5.8条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4条均强调:儿童用房疏散必须保证‘双向、独立、直达室外’,任何需经转换、等待或依赖他人协助的路径(如穿越屋面再下至其他楼梯),均不符合“自主、快速、无干预”的儿童疏散本质要求。
因此,该多功能厅必须:① 设置独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② 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与主楼严格分隔,并各自配备满足宽度与距离要求的疏散楼梯。‘借用’在此场景下不是技术选择,而是规范明令禁止的违规操作——容错率为零,验收必否决。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