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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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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消防工程师
所属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第八章 泡沫灭火系统(1~2分)/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
所属版本:2025

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介绍

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

一、系统分类

二、系统组成及组件性能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一)泡沫产生装置

泡沫产生装置主要包括低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泡沫钩管等。

(二)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比例混合装置主要包括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三、系统工作原理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靠隔离、窒息和冷却等作用灭火

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工作原理是:火灾发生后,经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或者手动启动装置,启动泡沫消防水泵、比例混合装置及相关控制阀门,向系统供给消防水,消防压力水经过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混合形成泡沫混合液,泡沫混合液经管道输送至泡沫产生装置产生灭火泡沫,施加到保护对象进行灭火。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2:09

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考点试题

多选题 1.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有( )作用。
A . 隔离作用
B . 乳化阻隔
C . 窒息作用
D . 浸湿作用
E . 冷却作用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泡沫灭火系统的主要靠隔离、窒息和冷却等作用灭火,发泡倍数不同,其灭火机理有所区别。
本题答案为ACE。

单选题 2.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是(  )。
A . 液上喷射系统
B . 液下喷射系统
C . 半液下喷射系统
D . 移动式系统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C选项的半液下是规范已经删除的系统,这里完全是干扰项。本题答案为B。

单选题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 )的泡沫灭火系统。
A . 20
B . 30
C . 40
D . 50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第2.0.6条规定,低倍数泡沫是指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即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

单选题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泡沫灭火系统组件的是( )。
A . 泡沫液储罐
B . 泡沫比例混合器
C . 泡沫产生装置
D . 水流指示器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容器、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本题答案为D。

单选题 5.泡沫灭火系统由于其保护对象的特性或储罐形式的特殊要求,有多种分类形式。下列属于按应用方式分类的是( )。
A .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B . 液上喷射系统
C . 固定式系统
D . 全淹没式系统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泡沫灭火系统的分类:
1)按喷射形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
2)按系统组件安装方式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3)对于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式系统
 本题答案为D。

大咖讲解:系统分类、组成及工作原理

黄明峰
一级消防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主要从事一级消防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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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波
一级消防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吉林大学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与管理项目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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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波..
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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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及主要组件的设置

一、系统的选型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4)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系统形式

 

具体内容

泡沫–水喷淋系统

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场所:

1.流淌面积较大,按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的场所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

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的场所

1.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泡沫喷雾系统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MV·A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二、系统设计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 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规定: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储罐

具体要求

固定顶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外浮顶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规定: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 9mm。

内浮顶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3.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规定: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二)中倍数与高倍数灭火系统

1. 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全淹没系统

内容要求

泡沫淹没深度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A类火灾)

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内容要求

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

B类火灾时(高倍数)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中倍数)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泡沫-水喷淋系统

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雨淋系统

1.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4.任意4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作用面积应为465m2,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按实际面积确定

2.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m2 )

3.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4.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泡沫喷雾系统

 

1.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2.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3.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 ( min. m2 )

4.当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系统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 min. 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6.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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