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成人高考>专升本辅导>民法辅导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抵押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8日

 抵押权:

抵押权权能: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

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

3、不可分性:

(1)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2)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

优先受偿权:

实现条件:

1.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

2.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

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权的时效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办理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抵押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急及于从物。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

2018报名条件:2018年成人高考报名条件

2018成考报名:2018年成人高考报名时间预计2018年8月下旬

告别盲目备考,锁定考点,突破难点,2018年成人高考高效通过!点击进入>>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