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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债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8日

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是给付的;

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的分类:

1.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以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债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

2.须他方受到损失;

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

2.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或利益,但就收取的财产或者利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将其财产纳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去,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

 债权人的保证的特征:

1.从属性;

2.相对独立性;

3.补充性。

债权人定金的效力:

1.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

2.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

3.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属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3)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1)债权人的更换;(2)抗辩权的援引;(3)可以主张抵销权。

 债的消灭原因:

1.清偿;

2.抵销;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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