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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笔记:质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1月8日

质权:

1、动产质权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不转移则不生效:

(1)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2)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3)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

(4)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质权种类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债权出质限于不动产收益权,当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行使权利不遂,可一并起诉,也可独立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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